来源:中国法治监督网
我们是河北省唐海县第三农场的普通农户,2012年3月,我们作为乙方与甲方唐海县第三农场签订了《农业资源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将南常坨村2斗14农南头150亩水稻示范试验田承包给乙方”,“承包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种植面积150亩”。这是用于研发新品种、新品质有机大米的高标准农业示范基地。乙方按甲方的要求科学种植、科学管理,产品优良,效益显著。
然而,2013年4月,唐海县开始建设外环路,开拓此路必然毁掉农田,在三农场和施工方没有与我们协商赔偿的情况下,推地开路,占用了我们50亩的水稻田,地边树木被毁,水田里立体化养殖的螃蟹、泥鳅也损失严重。我们多次找到场部,要求解决赔偿问题,但是,场有关领导总是推诿。无奈,我们多次到县交通局以及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占地赔偿问题,都推脱扯皮,至今此事依然得不到解决。
现场调解未果
我们虽为普通农户,但觉悟还是有的,支持县里修建这条外环路。可是,我们的损失谁来管?合同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现在的情况正好相反了,是甲方首先改变了土地用途,而不是乙方,那么,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
2015年6月10日,县交通局领导来到工地现场,召集三农场和我们乙方商议赔偿问题,但农场书记张会生借故有事始终没到现场,直到上午10点多才派了一个部门主任来应付。据县交通局的领导说,开路的征地费已经支付给了三农场,但三场为何不给我们赔偿?什么原因?
三年未能得到平整的荒地
由于修路土方堆积,没留道口,车辆根本进不去,导致我弟弟承包的另外30亩地无法平整,成了荒地。自2013年4月至今,建这条外环路给我们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达450万元左右。
我们的损失究竟谁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