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的“一号房产”——香城壹号事件(也叫香城一号)在香河县成为一道“号外新闻”,惹得沸沸扬扬。香城壹号房产的业主们多次聚集到县政府门前,强烈呼吁县委县政府对香城壹号(香城一号)商品房交易中的多起违约、违规和涉嫌违法事项给予解决。这一多次出现的热烈场面在小小香河县堪称是重大“民间新闻”,据说类似这样的业主上访上告事件在小小香河县发生不止一次。
据悉,香城壹号(香城一号)业主经过若干次与县委县政府沟通,在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人的协调下,虽然交涉过程涉及到县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消防局、甚至县法院和其直接的主管负责人,但一场拉锯战式的“磋商”过程始终是无果而终。目前,业主们因喊冤无门,不得不将检举信递交到从地方到中央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那么,河北廊坊香河县,“香城壹号”(香城一号)究竟面临了什么问题?事情的起因还要从香城壹号商住楼的“违建”说起。
廊坊香河县“一号楼盘”的侵权和违约事件
关于香城壹号(香城一号)的涉嫌“违建”,网上搜索了相关内容后,在一篇题为“香城壹号:河北廊坊市香河县,“一号房产”有多少事端?”报道文章中描述比较清楚,其内容大致是:香城壹号(香城一号)地产商无视已经售出楼盘的业主们的正当权益,在原有楼盘间规划的商业步行街地带,违约和涉嫌“违法”加建商业楼层,将原来的几座完全独立的楼宇完全连接在了一起,不仅导致全体业主房屋建筑的容积率大幅增加,居住质量下降,还使得原有建筑的公共使用空间大大缩小,并且直接遮住了商住楼盘5-6层的视线,完全阻塞了视野空间和光照空间。
这一重大的侵权事件,来的突然和猛烈,业主们直到被通知交房时才发现自己楼前窗上或窗外的这一“突兀”景观。一些业主拒绝收房,另外一些业主则在未被告知实情的情况下,在开发商以先交钥匙后验收为条件,强制业主违心交了相关税费后才发现了这一大“景观”,之后连续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又退房无门,业主们集体 面临着经济损失和维权压力两方面的精神负担。
香河县的香城壹号(香城一号)是河北廊坊香河县城中心的一座由商业、商住、住宅三种楼盘组成的商品房项目,因受房产商地理位置和商业业态营销说辞的影响,香城壹号在香河县在销的楼盘中销售较好。其中商住两用型公寓的大部分买受业主是以自营生意加居住为目的的。但是,该侵权建筑的出现,挤占了业主们大部分公共商业用地空间,不仅规划中的步行街没有了,而且几座楼之间正常的通道也完全被砌就成高到六层楼之上的“碉堡”。该“碉堡”的砌成,使得所有商住楼层原本存在的南北两个方向的出入口径,现在都只有一个方向可以通行了。业主们收房时满怀期待的热情一下子降到了冰点,而开发商既成事实的曲意蛮横的解释和漠然淡视的姿态,引起业主们的集体愤怒。
据了解,该侵权建筑物营运的是商业用的电影院业态,电影院的存在会带来极大的噪音和干扰,这又将会大幅降低了业主们的居住舒适度;为了增加房产收益,原规划中的香城壹号的前两座楼和后两座楼之间作为“步行街”的通道,相比于一般建筑本来就比较狭窄,但就是这个预留的狭窄的“步行街”现在也被开发商公然侵占,建成了耸立到商住楼6层之上的“碉堡”式电影院,该电影院将前后四栋楼房连成一体,使得将来的人群更加集中地聚集于一处,楼群“密不透风”、拥堵难耐,将可能导致消防方面的很多问题。 而该侵权建筑的消防设计却被验收合格, 业主们极大地怀疑消防局验收通过的背后原因。
此外,据业主反映,香城壹号(香城一号)开发商还存在一系列违约行为,其中延期交房和拒交协议违约金,使业主们对开发商的“耍赖”行为尤其感到无能为力。
香城壹号(香城一号)开发商不仅交房延期,而且交房时房屋建筑完全没有达到交付使用的基本标准,表现在:水电未通,外墙楼道施工未完成,而且到商住楼交房已经将近半年,外墙铺砖依旧在进行。
违约交房也更典型地体现在住宅楼部分,由于住宅楼销售时五证不备,开发商又急于售房,与住宅业主签了白纸黑字的协议——如在双方约定的最迟交房日和最后的网签合同日不能如期交房和签约,业主有权要求退款,开发商同时将给予30%的违约金赔付。但到目前,据住宅业主反映,香城壹号(香城一号)住宅楼延期交房和网签已经将近2月,至今没有一户能够顺利退房,也没有一户有幸拿到协议规定的违约金。
香城壹号房产商“惜地成金”不仅表现在侵占商住房业主的公共用地方面,也反映在擅自改变住宅楼的建筑规划上,据业主们反映,在规划中体现给业主们居住生活质量的绿地部分没有,而是改成了停车场用地,住宅的环境质量大大降低,业主们同样陷入维权无门的境地。
廊坊香河县“一号楼盘”,侵权和违约胆气何来?
本网注意到,在今年4月1日网上发布的“香城壹号:河北廊坊市香河县,“一号房产”有多少事端?”文章中,业主们因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开始向香河县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到目前为止,通过业主们的反馈和全程的录影录像看来,反映问题的“上访”情节已经变成一种的拖延和策略的“拉锯式对战”情节。公共职能部门偏袒、掩护、纵容开发商的倾向一目了然,在县政府一系列相关部门的推诿、回避、出示矛盾叠出的文件材料证明等的表现来看,业主们面对的显然不象是公职服务部门, 反而象处于一种盘根错节的迷乱场景中,在冲锋和掩护阴阳双调对垒和接招中,业主们即便是勇敢前行,也不知道对手在哪里。
梳理业主们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的前后经过和多方取证过程,公共职能部门角色错位,体现在以下一系列事实与政府部门文件和态度表现的矛盾之中:
1、侵权建筑的规划许可与侵权建筑建设日期完全颠倒:
有众多业主的人证物证证明,侵权电影院的建设早在2014年8月就开建,而收房发现侵权事实后,业主们多次向香河县规划局查询和索证规划许可问题,规划局先回避、后语焉不详、直到一个月后菜拿出的规划变更的图纸出来,而该规划变更的图纸上清楚地印着审核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也就是说,房产出售前的建筑规划是在房产出售后变更的,但房产出售后在公共用地建设商业电影院的规划变更审核,是在商业电影院已经基本建成之后通过的。
那么,该电影院的建设过程本身就是一种“违建”过程,既然是违建建设,为什么政府全然无视这一无法无天的行为?竟然在违法行为俨然已经缔结成“硕果”后,又将这一‘违法”转化为“合法”呢?
业主们一语中的地指出这种行为逻辑的内涵,那就是——犯罪既然已经发生了,就可以视为无罪。不仅要视为无罪,而且要给予“无罪签证”。
2、侵权建筑与消防设计审核日期错位:
相关照片物证显示,侵权电影院2014年8月开始搭建钢结构,2015年1月开发商交房时众业主发现侵权事实后,多次要求消防局出示消防验证合格的证明材料。经过一番波折,消防局出具了一份消防设计合格的文件,签署合格的日期竟然是——“2015年4月8日”。也就是说,在侵权电影院基本建成之际,消防局才测验到其“消防设计”是合格的。这种行为逻辑同样荒谬,如果防洪机构都要等到洪水来临前才去测度堤坝设计是否合理,这种测度还有意义吗? 说穿了,这种测度根本就无需看图纸,因为合理与否都于事无补了,乘着洪水来临前先签署通过文件即可,至于水淹不淹良田,根本就不是签署人要考虑的事情!
但是消防法明确规定,在消防设计合格以后,才可以批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而只有《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签发以后,项目才可以建设施工!
3、到目前,侵权电影院建筑依旧没有合法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但是侵权电影院俨然将要建成:
为探询侵权建筑的法律依据,业主们多次到建设局索要侵权建筑施工许可证明,但是建设局大厅给予的明确答复是:香城壹号的公建区(即侵权建筑区)还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4、侵权建筑涉及土地使用违法问题: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都以不同的解释明确地规定了社区的公建用地和绿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商没有权利在公共用地上进行未经业主授权和与业主无关的任何建设。在公建土地依旧属于买受业主们的情况下,香河县规划局擅自批准开发商变更规划,这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 这让人想到一个成语,掩耳盗铃。
5、侵权电影院建设涉及的原规划变更与规划局的公示日期完全不吻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香城壹号开发商以先斩后奏的方式形成侵权电影院建成的事实,香河县规划局在未告知业主们的情况下“事后许可”了这一规划变更行为。 在质询这一行为时,规划局主管领导表示,在2014年9月规划局已经在项目现场进行过“公示”。但据业主反映,这一“公示”现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业主们均未有遇到。因此业主们认为,即便是真有公示,开发商和规划局显然也不是为了让业主们能一目了然看到的。
而同时,规划局表明的公示日期与侵权建筑开建的时间也同样是错位的:侵权建筑2014年8月开建,而规划局公示时间是在2014年9月。也就是说,规划局在没有进行已经买受楼盘的业主们的听证组织和获得业主们的认同下,已经在“情感”上和事实上许可了开发商侵权建筑的建设。这不由让人生疑,规划局作为政府公共职能部门, 其公共服务的立场和方向偏向了哪里?规划局究竟在为谁服务?
没有句号...
开发商先斩后奏,香河县规划局心甘情愿地领受,而后又轻易赋予其规划变更的“事后许可”。查找香河县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纠纷案例,类似这样的故事在香河县不止一次地上演。
河北廊坊香河县,买受房产的业主们,一旦自身权益被开发商侵占,是否都要面临被裁判员和足球员共同裁决的遭遇?如果真如此,原告成了被告、叫冤者成了偷盗者将不是传奇,光天化日下众目睽睽的事实,也将会面临被指鹿为马的结局。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在新世纪、新征途、新的社会气象生发的当下环境,桌下戳手桌上握手的戏剧还在上演。人们不禁浮想联翩,这其中的角色扮演,究竟谁是太公,谁是鱼?
来源:http://media.ce02.net/kanban/d_1260_375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