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分局原政治委员谌晓亮涉嫌受贿、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检察机关起诉。据庭期安排,瓯海区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审理此案。(《新华网》,10月23日)
权钱交易型的职务犯罪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威胁到国家的统治和管理,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而在案件中,谌晓亮与丰理强在生意上就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谌晓亮利用自己的职权,虚构工程项目,瞒报建筑面积,两人共同侵占国家巨额资产,其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梳理近年来多起大案可以发现,官商勾结、操作隐蔽、手法多样,而房地产、工程建设又是高发“腐败黑洞”。纵观古今,历朝历代都深知“治国莫要如惩贪”,因此在制度设计和法制建设方面都要重视对此类腐败的治理和惩罚。
要借鉴国外,健全法律预防制度。国外反腐败犯罪的对策较为全面,有专门的惩治腐败犯罪的机构,并且对公职人员的选用标准日益严格,实行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治透明度。我国应该多学习,尽快制订和出台财产申报法等项法律,用法律和制度构筑起有效贿赂犯罪防范机制。
要立足我国实际,健全权力运行的防控机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利的失衡和滥用,因此,遏制腐败的根本措施必然是对权力的制衡和防止权力的滥用,要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而不变质。通过实行权力抑制、消除贿赂犯罪的深层次土壤;实行权力流动,减少权力异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力因职务的长期静止不变而造成的不良恶习和官场腐败,切断职务犯罪之间的腐败链条,从而不断阻隔权钱交易、权力交换的条件和环境。
当然,如何规范权力运行,纠正和杜绝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必须从多方面发力,还需要对行贿人、受贿人、介绍贿赂的人和单位加大惩罚力度,不断完善“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易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想腐败”的激励机制,才能有效整治行政权力运行“商业化”的不正之风,才能“把权力关进笼子”、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成效。(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