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法制建设。但总存在一些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律空白多、法律模糊、法律政策倾向性强、受行政机关制约太多,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导致执法没力度,守法不深刻。法律的滞后性、地方性法律法规不够细化,使得社会上存在不少法律力所不能及之处,让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让真正的受害者无法伸冤;违法办事、违法执行、以权谋私等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司法和执法腐败使人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讲,社会丧失对国家、政府,对党的信任感与凝聚力。
地方性法律法规是宪法、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其积极作用毋庸置疑。而整个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地方政府立法制度相对的迟滞不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现阶段的地方政府立法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地方政府规章成为了行政管理者管理的工具,作为立法者的行政管理者在规章制度中更加关注行政权力主体、行政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方式等,偏离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地方政府规章成为了政府部门“造权”的法律,借立法使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使地方性法规成了腐败的温床;地方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弱,原则性条款越来越多,程序性的、量化的条款越来越少。所以,加强科学立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完善地方性立法,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科学的地方性立法需注重民生、尊重民意。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所以立法是建立在人的基础上,立法离不开民生、民意。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广泛听取民声,了解民意,同时又要理性地对公众的意见加以归纳、分析、梳理。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真正服务于公众,体现立法为民的宗旨;第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细化法律,规范权力。如果不把权力以法律明确细致地加以规定,就会导致授权不明,就会导致行使权力的机关和人员有意无意地篡改法律意识和精神。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适用法律,根据“关系”的需要来适用法律,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腐败的滋生。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用法律来监督权力,有效地控制权力,因而加强立法和对现有法律的细化成了防范腐败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三,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四川特色的地方性法律。制定符合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客观环境和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切实解决我省实际问题。要重点解决民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民生问题;第四,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做到“三个至上”和“三个统一”。地方性法律的制定必须要将宪法法律、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本质、价值、使命和保证。我省的法治建设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通过科学的地方立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我省和谐发展。(文/党居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