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腐败的原因

时间:2014-11-18 08:20:28 中国社区网

 

  据四川党建网报道 10月30日,省委政法委公开通报9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包括省检察院原副厅级检察员许鹤岷受贿案、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李荣飚涉嫌受贿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伏蜀培受贿案等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

  我们理解的政法干警应该肩负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服务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是一支党领导下的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工作光荣,职责重大。尤其在新形势下,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力度加大,一些社会深层次矛盾日渐凸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政法干警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形势要求政法干警必须是政洁上忠诚可靠,业务上驾轻就熟的高素质人才,但是政法干警的素质状况同新型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这支队伍中还经常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

  那么究其原因,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的原因是什么呢?我觉得主要有一下几点:

  1、个别司法干警利益驱动出于极端的个人利益驱动。

  2、有的司法干警司法权力意识的淡漠与退化。司法权力意识是指司法权力行使者对权力持有的心理状态。司法权力是人民赋予,只能忠于人民,服务人民。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政法干警不能正确理解党和人民赋予,只能忠于人民,服务人民。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政法干警不能正确理解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不讲原则,不讲法治,不讲民主,把司法权力居为私有,视为可以谋利的工具,认为“有了权一切都有”、“权大于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导致权力私化,利益私化,以权压法,法权代法,滥用执权。

  3、社会监督制约机制软弱乏力。从经济发展和政权更替来看,权力可以支配人力与物力,可以创造财富,但也可能被作用商品进行交换,谋取私利,事实中存在的以权谋私便是例证。这说明权力必须要加以制约,一位哲人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权力是国家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这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现实中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虽有一定制约,但由于监督机制不全,监督措施不力,监督内容、程序不规范,形成了党的监督不够,人大监督不力,舆论监督不了,群众不敢监督,法律监督形同虚设,监督网络处于半瘫痪状态。监督制约软弱乏力是造成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重要原因.

  4、工作体制上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政法干警的任命和管理缺乏国家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制约。其管理和任命往往由地方负责。端谁的碗,受谁的管,这容易造成其行使权力倾向于本地方、本部门,带有浓重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色彩,为了地方、部门利益不惜违法违纪,不怕违法违纪。其次,司法经费一直未能单列,工作必须的经费得不到满足,政法干警一些应有的福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如有的地方长期拖欠工资。再次,政法干警长其余系统的教育培训机制尚未形成。政法干警长期处于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第一线,与社会阴暗面接触较多,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而其本身又不能得到长期的系统的培训自身素质不能随着形势任务需要得到相应的提高,勤奋敬业,忠于职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得不到培养,加强道德修养,增进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得不到增强,一经引诱,一旦处身于是非决择的时刻容易放弃党纪国法而作出错误的选择。

  5、政法干警录用不严,清除的“出口”不畅。政治干警工作在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执法环境异常复杂,面临的考验极其严峻,这要求政法干警自身具有很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政法干警录用“进口”不严,鱼龙混杂,“出口”不畅,劣不能汰,造成部分干警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要求,职业道德,执法水平低下,屡屡违法违纪。

  因此,加强司法干警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最他们的职业道德、职业理想教育,从制度上强化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司法干警腐败现象的发生。文/雨花石

编辑: 来源:中国社区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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