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红头文件都是一个“任性”的存在,一纸公文就可随意限行、限购,既不符合我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存在权利滥用的种种隐忧。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草案,第82条将地方规章、法规立法的程序正义明确书写于法条,有望勒住红头文件这匹“任性”的马,防止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问题。(新华网 12月30日)
“红头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带有红字台头并加盖红色印章而得名。不可否认,地方性红头文件作为法律法规与当地实际相结合的工作指引,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红头文件”漫天飞:一些戴着“红头”的政府文件,发布的却是个别当权者的“命令”或“决定”;一些甚至公然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一些去年的红头文件与今年的红头文件内容“掐架”、互相矛盾......出台门槛过低、规范内容过滥,不仅影响了“红头文件”的权威性,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当的“红头文件”还直接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红头文件“正名”,并确保其发挥出应有作用,首先应保证文件本身是遵规守法,破除权力大于法律的“潜规则”,其内容指向应该是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而不能成为专为某些部门和个人代言,失去了其公正和公平性。二则要为红头文件的出台建立严明的准入门槛,不得随意发布。不能大事小事都以发布红头文件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依法行政才应为根本。三则应加强监督管理,让相关部门和社会群众介入监管,将“红头文件”置于阳光之下,严格管控文件背后可能存在的见不得人的利益输送,“红头文件”才会真正为社会公众带来福音。
(文: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