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谌晓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170多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达22万元,且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当以受贿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华网》,10月23日)
从古到今,贪污受贿行为无时不有,从未绝迹。“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可见贪污受贿的前提之一,就是拥有权力,没有权力,也就不可能利用职权搞腐败。而要让腐败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那就是掌权者的自私性。因此,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来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的滋长。遏制了自私意识,也就从根本上遏制了贪污受贿现象的出现。
从内的方面来预防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就是要使掌权主体在主观意识上筑牢思想防线,预防和铲除自私自利观念,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使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存在意义之所在,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看到,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他向社会索取了多少,而在于向社会贡献了多少,从而使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地讲奉献,体现人生的价值。要培养高尚的从政道德,成为具有政治良心的人,时时处处能够用美好的情操来约束自己的私利,有效地遏制自私观念在自己头脑中滋长,真正做到公私分明,廉洁奉公。要摆正自身利益的位置,只有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把自己的物质需求,建立在客观条件之上,才能正确地处理好私利与公权的关系,做到了“知足者常乐”,腐败的根源也就能被有效的堵塞。
从外在方面预防,就是要通过制度设置,来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要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防止掌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滋长私心,使公权向私利扩张。要对掌权者的利益进行监督,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使公务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防止个人的需要向畸形方向发展,如果隐匿个人财产,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对出现腐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凡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一律开除,同时,又要从优待吏,为他们有一个体面的生活提供物质上的保障。(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