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法院16日披露,该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上杭县水利局原副局长肖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75000元。
一个小小的县水利局的副局长3年多时间竟然大肆贪污、受贿,其脏款一笔比一笔惊人。涉案金额巨大。很难想到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副局长。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建设脚步的加快,很多地方都有很多的民生工程项目,政府和企业之间洽谈这些项目的时候难免会有很多的官员动起了歪脑筋想从中牟利、吃回扣什么的。对于这样的报道不止一次两次,简直就是源源不断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利用职位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捷大肆侵吞公款。对于这样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
其实自古以来历朝历代都有贪官,有大有小甚至富可敌国的贪官都有。宋代的税收比唐代大为增长,官员接触钱财的机会也相应更多,然而官员贪污的现象却反而减少了,与唐朝、明朝相比,更是稀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效果呢?具体办法基本有3个方面,第一就是对于曾犯过贪污罪的人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任职是不允许接触钱财的职务。第二则是连带对于贪污犯罪的人其上司和当初推荐过他的人都要受到惩处,这使得上司很注意防范下属贪污犯罪,举荐人也很在意被举荐人的道德品行。第三则是警示之策,宋代吏部设有官员档案,凡犯贪污罪者都记录在案。凡犯过贪污罪者,每次晋级或调动职务是,都要向吏部主动申报自己曾犯过贪污罪,凡犯过贪污罪的官员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对于犯过贪污罪的官员退休待遇也将比其他人员低,并且凡是贪污犯罪子弟都必须经过科考才能为官,这使得贪污者在自己晚辈面前很丢脸面。
相比宋代这次治理贪污官吏的办法我们没有办法借用。但是却可以从其中看出很多端倪,多了一条思路。结合当代的国情完善惩治贪官污吏的方法。能做到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
(文/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