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中国掀起席卷全国的反腐风暴,从身居高位的前政治局常委到名不见经传的村官小吏,各类“老虎”“苍蝇”纷纷落马,反腐成果显著。不过也应看到,大小官员落马所暴露的部分地区政治生态污浊成腐败催化剂以及腐败方式隐蔽化、期权化等问题不容忽视。在这背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交易制度仍存缺陷,失控权力频频将触角伸向市场并沦为“可变现的权力”,从而大幅提升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给深化改革带来极大阻力。(2014年12月15日,经济参考报)
期权腐败是在反腐败力度加大、腐败空间渐小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自我保护型”腐败。如果放任这种基于亲谊和裙带关系构成的互惠网络继续腐蚀社会,不但国民的伦理价值观念和文化取向会发生动摇,而且“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打击期权腐败,一是要立法定罪,为打击期权腐败提供法律依据。早在唐代,就规定了“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就是说,政府官员处理相关事项之后接受当事人财物,如果处理过程违犯相关法律或者行政程序,则对该政府官员处以枉法之罪;如果没有违犯相关法律或者行政程序,则对该官员处以收受财物之罪。
二是要实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适时监控公务人员财产变动情况,及时发现相关腐败行为。可以说,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国家惩治公务人员期权腐败的必要手段,防治腐败期权化顽疾绕不开这一制度。
打击期权腐败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大众参与,建立反对腐败期权化的社会基础。现代国家的反腐斗争不仅依赖于政府机构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大众全方位的参与和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务人员不得不考虑贪腐所要冒的社会舆论风险,不得不在这方面加以收敛。治理期权腐败,离不开大众和媒体的参与。(文/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