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由最高法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据12月29日,人民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由此,“巡回法庭”正式形成,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又添新举措。在此以前,我国只在基层法院设置派出法庭,由地方法院根据地方特色设置派出法庭,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但是,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法官办案数量,相应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甚至有些地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也被带到北京,增加了最高法的审理压力,不利于最高法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全国法院审判的职能。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这个大宅里走出来的巡回法庭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有效的规避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为更好、更快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在我国法治道路上牢牢的把握住了执法必严这根命脉。而且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由最高法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这样,既是降低地方司法的量重质劣问题,无形中也缓解了最高法办案压力,腾出更多精力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更好地发挥司法引领社会公正的作用;还有利于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北京地区信访压力,更好地维护首都和谐稳定。
“独门独院”的巡回法庭保障司法实践中的公平、公开、公正,一些重大行政案件或跨区域案件也可由巡回法庭审理,有效避免地方法院可能受到的各种关系影响,利于公正判决。
(文|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