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是法治的终点,最终要被落实。据统计,我国有80%的法律,需要行政机关来实施。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采用宽严相济执法方式。对于重大问题,法律“该出手时就出手”。一旦“出手”不及时,不仅有损与法律的权威,还会导致事态的扩大。当然,对于一些较小的案例,比如城市行政执法,就不妨多一些柔性执法。不但不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反而能达到更好的执法效果,提升政府的形象,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何乐而不为。(中国青年网)
随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清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国家”的总目标和具体性质。如何在我国当前特定阶段的具体条件、需要及国情推进适合我国需要的“法治建设”更值得我们去思考。
有法可依作为执法和违法前提,我国在各个阶段都根据需要审时度势制定相应的法治建设改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制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理念载入宪法;2002年,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2012年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立为会议主题。它们无一不是在特定的具体条件和国情下,审时度势,深思熟虑后的选择。
大环境如此,小环境更应该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我国有着2000多年的人治传统,从法律到法治再到依法治国,都需要漫长的积淀。即使拥有再精巧的法律,不能在基层贯彻执行,法律等同于一纸空文,何谈法治精神。所以,基层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做到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多一些柔性执法和人情味。让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而是因为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成为全民信仰。基层法治治理如何才能打破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格局呢?
首先,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根本原则。新中国诞生之后,法律一直处于不断修订和完善过程中,其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建设之路也愈加宽广,公民个人权益和国家整体发展,也在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过程中得到了相应的有力保障。国家在设置相关维护宪法的权威的部门以保障宪法的同时,也要落实宪法的实施和监督。让宪法成为国家的基本大法不可动摇。
与此同时,基层执法者在严宽执法的同时更要防止选择性执法,特别要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层执法中更要注意防止人情、金钱、关系等实现法治的“绊脚石”。基层执法者要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的观念,要打破传统的人情观念,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具体的依法办事过程中,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选择适应当地居民理解的方式柔性执法。比方说,城市行政执法中,多一些劝诫和理解,让执法者成为老百姓心中的守护神而不是恶霸。
除此之外,塑造全民法治氛围。用适合当地老百姓接受的方式,通过电视、报纸、广播、课堂等不同形式传播“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的观念, 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今年的“12.4”为首个国家宪法日,基层组织更应该抓住此次机遇,精心筹划系列活动,助推首个国家宪法日活动开展。
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采取宽严相济的方式让基层人民群众打心里拥护法律的权威性,让人民尊重和敬畏宪法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潜意识,那么依法治国才会有牢不可破的基础保障,法治建设才会越走越坚实。(文:懋平)